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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侦探调查 :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

  • 发表时间:2024-04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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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核心内容: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一定的竞合北京婚外情取证关系,但两者在行为方式、主观认识内容、行为指向的对象、侵犯的客体、对方构成的犯罪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。下面,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。  


南京侦探调查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


  一、行为方式不尽相同。  1、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。  2、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。         二、主观认识内容不同。  1、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,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而非一般人的配偶,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。  2、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:  其一,对有配偶的人而言,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;  其二,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,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,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。


  三、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。  1、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,其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。  2、重婚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,即包括已结婚的人,又包括未结婚的人。


  四、所侵犯的客体不同。  1、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。  2、重婚罪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。


  五、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。  1、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,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构成犯罪的,亦不是破坏军婚罪,而是他罪即重婚罪。  2、重婚罪的对方,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,即都是重婚罪。[page]


  六、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,但究竟怎样定罪,则要结合主体、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,不能一概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:  (1)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,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。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,与之结婚的,可构成重婚罪。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,则不构成犯罪。  (2)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,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,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,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:  A、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,双方都明知,构成犯罪,都构成破坏军婚罪。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一方不明知的,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。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,要么不构成犯罪。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。  B、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,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,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,应是重婚罪,而不是破坏军婚罪。  诉宁网为您推荐:  ■ 破坏军婚罪有哪些类型?  1、重婚型破坏军婚罪,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骗取结婚的;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……【详细】  ■ 破坏军婚罪怎么管辖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破坏军婚案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,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,不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,而由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……【详细】